2017 年 7 月美国证监会将部分 ICO 项目纳入监管体系意味着什么

SEC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条(a)的规定对ICO项目之一的The DAO展开调查,现界定The DAO代币属于有价证券范畴,并强调依据事实情况界定为有价证券的虚拟货币或者代币都将纳入证监会监管体系,受到联邦证券法律的约束,无论是否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进行发行和销售。

此次SEC对美国国内ICO的影响已经阐明的非常清楚了。从现在来看,美国证监会监管的介入,对ico来说利大于弊。既然证监会将权益类代币定性为证券。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就意味了有了法律保障。至少创始团队跑路、诈骗、忽悠等等的罪名均可对簿公堂。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普通的投资者是难以分辨好的ICO项目和圈钱的ICO项目的。如果没有监管,投资人对于实证欺诈的项目也束手无策。而且从当前阶段来看,很多ICO项目都是来圈钱的,即使本意不是圈钱但最终失败,也会让投资人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些蒙受损失的投资人的负面情绪,将给整个行业蒙上一层阴影,不利于ICO这种新型融资方式的推广,甚至会影响到优秀项目的正常融资。所以监管是必要。对于ICO,监管ICO团队容易,提高投资者准入门槛不容易。如果能够对ICO团队进行登记,要求ICO团队对项目重大事项、财务情况进行披露,这对于投资人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美国ICO团队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但对于投资者来说,我现在还想不出SEC会想出什么办法进行控制。毕竟投资人投资ICO投的不是美元而是比特币。美国证监会将ICO纳入监管,对我国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前几天中国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发表了《当代金融家|人行姚前: 数字加密代币ICO及其监管研究》的文章,谈到了国内监管层对ICO的看法。这是一篇值得每个关注ICO的朋友认真阅读的文章。ICO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但它现在还只是种子,如何让它生根发芽,既要靠ICO团队的自我约束,也要靠每一个投资者独立判断的能力,也需要监管为ICO提供法律保障。正如曾无比狂热的P2P,如今依旧挺立的只有寥寥几家。不是模式的问题,而是必须承认的是,相比失败,成功终究是少数。反观ICO,也终将是大浪淘沙,最终走向未来的,不仅仅是ICO的胜利,它背后一定牢牢依靠着对社会不可替代的价值。

目前国内ICO有越演越烈迹象,大妈大叔进场了,这对于一个久经考验的韭菜来说,闻到了十分危险的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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