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跳楼自杀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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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图片来源于网络)

8月31日,陕西绥德县女子马某在被临产痛苦折磨约10个小时后,从5楼跳下,一尸两命。此事件至今一直没有官方的解释和认定结果。

事件的焦点主要在“谁拒绝了剖腹产”,目前家属和医院双方各执一词,给出了几乎相反的情况说明,目的当然都是为自己开脱。多家媒体也因“谁在说谎”的疑惑正在不遗余力地挖掘事实真相。但即使事件真相能查清,责任划分准确无误,那之后呢?

我是一名女性,我关心的是为什么医院和家属可以左右产妇的分娩方式?为什么行驶决定权的不是产妇本人?

这让我想到了另一个以前的电视剧里出现过的现象:产妇分娩过程中难产,医生问家属“保大人还是保孩子?”。

为什么心智状态正常的产妇连自己的性命都是家属做的选择题?

中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是这样规定的:“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也就是说只要家属在场,必须经过家属签字才能采取相应措施,而患者本人的意见显得并不是很重要,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该事件中的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因为难忍疼痛求助家属要求剖腹产了。产妇有没有恳求医生我们不得而知。我可以想象出产妇在承受巨大的疼痛时向人求助遭拒后的无助的绝望心情。

为什么医院会无视产妇的意见而更重视家属的意见呢?这里我个人觉得医院存在三个认识:一是认为此刻患者做的决定一般不太客观,家属作为旁观者更为理性;二是患者由于身体原因往往不方便签字,甚至可能不具备完整表达自己意愿的语言能力,让家属代替做决定操作性更强;三是一旦医疗过程中出现不良后果,患者生命不受伤害的,告知患者家属也可以证明医院尽到的告知义务。如果患者死亡,患者家属多会以没有被告知而要求医院承担过失责任,因此让家属签字确认也是更有效的保护医院和医生避免责任的可靠做法。加上本事件中产前检查各项指标正常,理论上可以顺产,而阵痛每个产妇都会经历,因此不需把疼痛作为更改治疗方式的依据。

但这样的做法从法律上都是说不过去的。最新的《民法总则》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驶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患者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也享有自我决定权。但该事件中产妇的正当的民事权利很显然被医院和家属剥夺了。

因为《民法总则》法律地位明显要高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另外,《民法总则》修订在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在前。因此从理论上说如果现行的条例和最新的《民法总则》冲突的话,理应及时修改条例使之符合民法相关规定。但现实是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没有得到修改。

如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被修改,让患者完全享有自我决定权会怎样呢?我个人认为同样会有很多问题。因为医院需要罗列很多的告知内容,列出所有的可能的结果,而让有些患者看清内容,然后做出理性判断、做出决定、签字等一系列活动需要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但有些患者明显是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因此从操作上讲,让患者自己签字操作性更差。另外,如果让患者自己签字而家属不知情,万一出现患者死亡或其他严重的后果,更易加重医患紧张态势。

但不管怎样,人对涉及自己生命的决定权是不能丢的,这是对生命的基本的尊重。

孕育不易,生产更难!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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